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有两种融资途径:增资扩股和银行贷款。理论上两种方式都可行,但是实际上小额贷款公司在这两条融资道路上都困难重重。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受到的是省一级的监管, 因此不同省份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不同,有的省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有最高金额限制;另一方面, 虽然银监会和央行努力减少这些限制,但是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借入资金却依旧很难。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负债权益比必须小于0.5, 实际上,由于诸如银行贷款限制等其他约束,小额信贷公司的负债权益比远远小于这一数字(详见博客)。与其他小额信贷机构(如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村镇银行)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是商业公司,并非金融机构,因此他们不能吸收存款, 或者是通过如贷款批发等方式进行低成本融资。
为了解决融资难的问题, 一些小额信贷公司转向与信托公司签订回购协议进行再融资。基本的运作模式类似于信贷资产在小额信贷公司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转移。小额贷款公司以出售贷款资产给信托公司的方式进行融资,将所得资金继续用于贷款。当借款者还清贷款以后,小额信贷公司会以溢价的方式回购所出售的贷款资产。在此过程中,信托公司得到信贷资产后,可能发行信托计划转卖给投资者,也可能自行持有。
以下是近期新兴的一些模式:
这类项目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回购能力和内部操作风险是项目方关注的重点。如果没有转让次数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一笔贷款可以转让多次,资产放大几倍,将会使风险成倍增加。一旦其中某一笔贷款无法偿还,小额贷款公司的回购能力就将大打折扣,而这将直接关系到信托公司的利益。并且,与商业银行的资产包一般打包一次不同,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产一般额度小且期限短,这可能会导致资产包需要分期进行,比如一个半年的计划,可能有多个1个月的资产,这会极大提高内部操作成本。
这种模式的确能够缓解小额信贷公司资金需求的燃眉之急,但是根据我们从目前金融危机中获得的教训来看,银行系统采用和推广这种模式的风险极大。如果没有合理有效的监管,损失将是毁灭性的。目前,银监会已经禁止信托公司和银行之间非真实卖断信贷资产买卖业务,规定“信托公司投资于银行所持的信贷资产、票据资产等资产的,应当采取买断方式,且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购”。由于这种模式是最近才被引进中国的小额信贷行业,小额信贷行业的监管机构还没出台类似的限制条例。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小额信贷公司承受损失的能力——资本充足率。目前,商业银行面临8%的资本充足率,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应该接受与商业银行相同的资本充足率?因为事实上,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在回购中同一笔贷款反复转让,资本充足率就极其值得关注。但是由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第一家公司成立于2005年),内部风险控制能力有限。一旦出现坏账,不仅其本身会受到影响,并且信托公司和投资者也会损失惨重,严重的可能会影响到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产生类似“次贷危机”的滚雪球效应。因此,沛丰中国强烈建议监管部门尽快介入,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这一举动能出台相应的监管的办法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来源:
http://www.chinamfi.net/news_show.asp?/2506.shtml
http://www.gov.cn/gzdt/2008-05/08/content_965058.htm
http://www.21cbh.com/HTML/2010-6-9/xMMDAwMDE4MTQxMQ.html
http://www.northnews.cn/2010/0628/247281.shtml
http://trust.jrj.com.cn/product/107028383.shtml
http://www.gov.cn/ztzl/2008-12/22/content_1184934.htm
http://www.yanglee.com